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91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與某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義」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94年3 月14日下午5 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路49號「快樂玩網路中心」內,先由甲○○假藉與呂玉婷聊天,而趁其失於戒心之際,再由「阿義」伺機竊取呂玉婷置放於桌上之Sony Ericcson S700i 型行動電話1 支。「阿義」於得手後旋即將該行動電話交予甲○○,並由其於翌(15)日,持至桃園縣龜山鄉○○路○段960 號之「銀河通訊行」,變賣予不知情之負責人葉智光得款新臺幣11,000元,供己花用,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9 月22日以94年度偵字第14536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同年10月17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附卷可稽。查被告上開行為與本件起訴之竊盜行為時間緊接,且共犯、犯罪手法均雷同,應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有連續犯之關係,公訴人於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94年10月24日繫屬本院),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彭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