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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許辰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612 號),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93年度易字第782 號),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補充如次:

(一)被告甲○○業務侵占之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以下同)383,040 元(侵占各該客戶繳交貨款之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此據告訴人口口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尤祖國於本院訊問時指述:「經結算被告侵占之金額應為383,040 元。至之前向檢察官陳報時稱被告侵占總金額383,040 元以外還要另加上已償還9 萬元是錯誤,因這90,000萬元應包含在383,040 元內」等語明確(見本院民國93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參照),且有收款憑單影本23紙附卷可查,則被告林志宏侵占金額應為383,040元,可以認定。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本院93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合,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數次業務侵占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及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就侵占之金額雖尚未完全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然業就侵占之金額賠償還部分款項10,2000 千元(本院93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參照),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貪欲,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參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56條、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單位:紀年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
│編號│客戶名稱        │客戶交付貨款時間  │侵占金額│
├──┼────────┼─────────┼────┤
│一  │吉星池上飯包    │91.08.01-91.08.29 │ 60453元│
├──┼────────┼─────────┼────┤
│二  │京采精緻餐盒專賣│91.08.01-91.09.28 │ 67810元│
│    │外送店          │               │      │
├──┼────────┼─────────┼────┤
│三  │御家香(萬盛燒臘│91.08.01-91.08.28 │ 28638元│
│    │)              ├─────────┼────┤
│    │                │91.12.02-91.12.31 │ 17789元│
├──┼────────┼─────────┼────┤
│四  │永吉陳          │91.08.16-91.08.29 │ 14700元│
├──┼────────┼─────────┼────┤
│五  │台園自助餐      │91.09.02-91.09.30 │ 14075元│
│    │                ├─────────┼────┤
│    │                │91.12.03-92.01.28 │ 27540元│
├──┼────────┼─────────┼────┤
│六  │愛之屋          │91.09.02-91.09.12 │ 11850元│
│    │                ├─────────┼────┤
│    │                │92.01.16-92.02.12 │ 21210元│
├──┼────────┼─────────┼────┤
│七  │忠興自助餐      │91.09.17-91.09.26 │ 14545元│
├──┼────────┼─────────┼────┤
│八  │兄弟便當        │91.09.17-91.09.27 │  7850元│
│    │                ├─────────┼────┤
│    │                │92.01.02-92.01.15 │ 27045元│
├──┼────────┼─────────┼────┤
│九  │入來城          │91.07.15-91.08.21 │ 27500元│
├──┼────────┼─────────┼────┤
│十  │林記快餐        │92.01.30-92.02.13 │  5080元│
├──┼────────┼─────────┼────┤
│十一│米粉湯          │92.02.07-92.02.10 │  6000元│
├──┼────────┼─────────┼────┤
│十二│金仙蝦捲        │92.02.07          │   600元│
├──┼────────┼─────────┼────┤
│十三│攸品小吃(可樂屋│92.02.10          │  1650元│
│    │)              │               │      │
├──┼────────┼─────────┼────┤
│十四│荷鄉便當        │91.12.31-92.01.15 │  8390元│
├──┼────────┼─────────┼────┤
│十五│橋東町日本料理  │92.01.25-92.02.07 │  5925元│
├──┼────────┼─────────┼────┤
│十六│富貴排骨便當    │92.02.12-92.02.18 │  3740元│
├──┼────────┼─────────┼────┤
│十七│老饕(松仁)    │92.01.02-92.01.23 │  6800元│
├──┼────────┼─────────┼────┤
│十八│小潘咖啡        │92.02.17          │  2700元│
├──┼────────┼─────────┼────┤
│十九│無錫排骨        │92.02.06          │  1150元│
│    │                │               │      │
├──┴────────┴─────────┼────┤
│合計                                      │38304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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