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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70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謝靜恒許碧惠周明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字第70號

自訴人
鉅富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昌羲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雖曾委任林良財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惟嗣於本院審理時,同意解除林律師之委任關係,經本院於95年8 月9 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瑕疵,而該裁定書已於同年8 月1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並未遵期補正,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3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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