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字第70號
- 自訴人
- 鉅富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陳昌羲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雖曾委任林良財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惟嗣於本院審理時,同意解除林律師之委任關係,經本院於95年8 月9 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瑕疵,而該裁定書已於同年8 月1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並未遵期補正,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3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