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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9號

準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朱光仁江翠萍蘇嫊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4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中第陸頁第貳拾肆行「法官周群翔」,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中第6 頁第24行「法官江翠萍」,正本誤繕為「法官周群翔」,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江翠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9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準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