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94年度附民字第15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