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45號
- 原告
- 艾迪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豐
- 送達代收人
- 黃碧芬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202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