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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號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洪英花王沛雷汪梅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中興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54歲(民國40年3月2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中興水塔股份有限公司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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