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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4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趙文卿王俊雄楊得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上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內湖簡易庭中華民國94年12月7 日94年度湖簡字第193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4年度偵字第852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甲○○所為係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及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同法第83條沒收其所販賣之冒用商標商品,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認妥適,應予維持。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而所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者論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原審論罪科刑法條漏未引用刑法第55條,應予補正。其餘相關事實、證據及理由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係以:被告即上訴人不知所陳列販賣者為仿冒商標商品,原審遽以論罪科刑,認事用法容有違誤,且被告素無前科、偶發初犯、家計困頓,自涉嫌本案以來,自身與家庭所受折磨,非言語所能形容,請鈞院審酌一切情形,賜為緩刑之宣告云云。經查:

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坦承於上述時、地輸入及販賣扣案之髮圈等飾品並陳列販賣,而所扣案物品上悉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享有商標權之圖樣,此經比對卷附「HELLOKITTY 及圖」、「HELLO KITTY 臉圖」、「LITTLE TWINSTARS 及圖」及「KEROKEROKEROPPI 及圖」等商標註冊證上商標及扣案商品照片6 張即明,扣案之商品材質、製工粗糙,欠缺原廠商品之吊牌、授權標示、防仿冒標籤、商品條碼、使用說明書,係屬仿冒,則經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乙○○律師鑑定在案,有鑑定報告書為憑。而如附表一所列之商標圖樣均為知名商標,廣見於各類廣告媒體,告訴人公司為維護其產品之商譽、品質,必需支付對應之設計、品管及行銷費用,故而,相對於同類商品,市場售價偏高,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而被告乃經營飾品業者,期間長達6 年,復為被告所自承,對於扣案髮圈等商品之進貨管道、市場售價,自然極為敏感,其判斷能力猶高於一般大眾,其以顯低於市價之價格自韓國輸入及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扣案知名品牌之髮圈等飾品,又以顯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豈有不知所販售之物乃仿冒品之可能。上開無犯罪故意之辯詞,委無足採,一再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有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又上訴人雖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上訴人於85年1月26日曾因賭博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119號刑事案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確定,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惟此不過為緩刑宣告之必要條件之一,而非充分條件,尚須經法院審查有期徒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始得為此宣告,刑法第74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自為警查獲迄今已半年有餘,未見其試圖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失;自警偵訊迄本院審理,始終否認犯罪,矯飾卸責;雖自陳家計困頓,自涉嫌本案以來,自身與家庭所受折磨,非言語所能形容云云,惟未見其提出任何實證以明其說,復拒於審理期日到庭,足見其毫不尊重告訴人商標權,對犯行並無悔過之意,求為緩刑宣告,無非心存射悻,希冀上訴以要輕典,脫免法律之制裁,本案有期徒刑5 月之宣告,要無暫不執行之必要,其緩刑宣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綜上所述,自應將其上訴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行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4條、 第368條、第371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七庭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楊得君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4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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