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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5年度自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李育仁許辰舟黃潔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榮 被   告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甲○○即黃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自字第21號損害債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即黃甲○○)被訴損害債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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