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丁○○ 丙○○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乙○○ 隆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車班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5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杜惠錦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