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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謝靜恒高雅敏許碧惠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維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簡字第4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謝靜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許碧惠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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