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洪英花、王沛雷、汪梅芬
- 法定代理人甲○○
- 被告中興水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中興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54歲(民國40年3月2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中興水塔股份有限公司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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