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1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0232 號、95年度偵字第710 號)及移請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0751 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及併案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日盛銀行正卡申請人資料、富邦銀行錢櫃聯名卡申請書、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之「全美君」署押各壹枚(合計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丙○○與李宗樺(已成年,未經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丙○○未徵得其母全美君之同意,仍推由丙○○分別於: ⑴民國93年8 月下旬某日以全美君之名義填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 份,在申請書上偽簽全美君之署名1 枚,並影印全美君之身分證正反面,連同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郵寄至位於臺北市○○區○○路2 段207 號之台新銀行信用卡中心,以申請該行所發行之新光三越白金VISA卡,致使台新銀行信用卡中心承辦人員誤認為全美君本人申請信用卡,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1 張,嗣在台新銀行復興分行將核發之信用卡交由丙○○領取,足生損害於全美君及台新銀行信用卡核發管理之正確性。而丙○○於取得信用卡後,隨即在「持卡人簽名欄」上簽署其英文名字「HSIN YI 」,並持之於: ①如附表1 編號1~38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在簽帳單上簽署「HSIN YI 」,持向附表1 所示商店店員消費購物,且於附表1 編號39所列時間,在臺北縣汐止市○○路132 號15樓住處利用電腦連上網際網路進入Kuro網站,輸入前揭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卡號向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行網公司)網路刷卡消費新臺幣(以下同)99元,經店員及飛行網誤認丙○○為合法之持卡人,如數交付財物或同意給予財產上利益後向各商店之特約收單銀行請款,發卡銀行台新銀行則依循信用卡機制之電腦資料,誤認係全美君本人消費而如數墊付消費款項,所得財物則由丙○○與李宗樺共享。 ②於附表2 所示之時間,向附表2 所示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機檯,以插入前揭信用卡並鍵入密碼,使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係全美君本人預借現金等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2 所示數額之現金,由丙○○及李宗樺朋分使用。 ⑵93年10月4 日前往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內湖分行以全美君之名義填寫日盛銀行之「正卡申請人資料」1 份,在其上偽簽全美君之署名1 枚,並提供全美君之身分證供影印留存,交由櫃檯人員轉交日盛銀行信用卡中心而行使之,以申請該行所發行之VISA白金卡,致日盛銀行承辦人員誤認係全美君本人申請信用卡,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1 張,嗣交由丙○○親自領取,足生損害於全美君及日盛銀行信用卡核發及管理之正確性。丙○○取得信用卡後,復在「持卡人簽名欄」上簽署其英文名字「HSIN YI 」並持之於如附表3 所示時間、地點,持以刷卡消費,在簽帳單上簽署「HSIN YI」,持向附表3 所示商店店員消費購物,經店員誤認丙○○為合法之持卡人如數交付財物或同意給予財產上利益後向各商店之特約收單銀行請款,發卡銀行日盛銀行則依循信用卡機制之電腦資料,誤認係全美君本人消費而如數墊付消費款項,所得財物則由丙○○與李宗樺共享。 ⑶93年10月25日前往位於臺北市○○區○○路25號之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改制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東湖簡易型分行,以全美君名義填具「錢櫃聯名卡申請書」1 份,在申請書上偽簽全美君之署名1 枚而偽造前開申請書,並提供全美君之身分證及「聯邦銀行德安卡」供影印留存,連同前開偽造之申請書交付櫃檯人員申請該行之威士白金卡,致富邦銀行信用卡發卡人員誤認為全美君本人申請信用卡,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嗣在臺北市內湖信用卡事業總處交由丙○○領取,足生損害於全美君及富邦銀行信用卡核發及管理之正確性。丙○○取得信用卡後,隨即在「持卡人名欄」上簽署其英文名字「HSIN YI 」並持之於: ①如附表4 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簽署「HSIN YI 」後持向附表4 所示商店店員消費購物,經店員誤認丙○○為合法之持卡人如數交付財物或同意給予財產上利益後,向各商店之特約收單銀行請款,發卡銀行富邦銀行則依循信用卡機制之電腦資料,誤認係全美君本人消費而如數墊付消費款項,所得財物則由丙○○與李宗樺共享。 ②於附表5 所示之時間,向附表5 所示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機檯,以插入前揭信用卡並鍵入密碼,使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係全美君本人預借現金等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5 所示數額之現金,由丙○○與李宗樺朋分使用。 ⑷93年12月28日前往前揭富邦銀行東湖簡易型分行,以全美君名義填具「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1 份,在申請上偽簽全美君之署名1 枚而偽造前開申請書,並持之交付櫃檯人員申請現金卡,致使該行承辦人員誤認為全美君親自申請現金卡,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號現金卡1 張,並郵寄至丙○○所指定之臺北縣汐止市○○路168 號14樓之1 住處由丙○○收受,足生損害於全美君及富邦銀行現金卡核發及管理之正確性,丙○○取得現金卡後,即於附表6 所示之時間,向附表6 所示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機檯,以插入前揭信用卡並鍵入密碼,使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係全美君本人預借現金等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6 所示數額之現金,由丙○○與李宗樺朋分使用。 ㈡案經台新銀行、富邦銀行分別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日盛銀行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 二、前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揭犯行,堪予認定: ㈠證人全美君於警詢之證述。 ㈡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證件影印本、帳單明細表、丙○○所立之聲明書各1份(以上均為影本)。 ㈡日盛銀行正卡申請人資料、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丙○○所立之清償協議書各1 份(以下均為影本)。 ㈢富邦銀行錢櫃聯名卡申請書、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所附身分證及德安卡影印資料、信用卡消費概況查詢、全美君所立切結書、指認切結書、聲明書各1 份、簽帳單12張(以上均為影本)。 ㈣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詐欺取財及得利罪、同法第339 條之2 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被告偽造「全美君」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及但書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在貫徹「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即原則上禁止引用行為人行為時不存在之法律對於被告論罪科刑,僅事後之法律變更有利於行為人時,始例外適用最有利之法律,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經查: ㈠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時之前開罰金刑,經主管院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3 條、第1 條前段規定(得提高為2 至10倍),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倍,故其實質內容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萬元以下罰金。而被告行為後,民國95年6 月14日公布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是95年7 月1 日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實質內容變更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但書規定,不再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提高其罰金數額之規定。經比較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增訂前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實質內容,因增訂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元,應以新臺幣之3 倍折算。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增訂前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實質內容相同,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別。 ㈡被告行為時,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前之刑法(以下本次修正前之刑法簡稱為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所謂「實行」係指犯罪行為人從事構成要件之行為。「實施」則涵蓋實行、陰謀、預備、著手概念在內(即承認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非僅侷限於直接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故解釋上包括「共謀共同正犯」。縱然「實行」較「實施」之意涵範圍窄,然倘採取「實質客觀說」或「犯罪支配理論」,均肯定共謀共同正犯之處罰。是以,縱於修法後多數學見解仍肯定對共謀共同正犯之處罰(94年1 月7 日刑法三讀修正立法說明參照)。職此以言,修正前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別。 ㈢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已將前開規定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按連續犯本質上應屬數罪,僅係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之考量,而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修正後將連續犯規定刪除,致修正後刑法已無連續犯規定可資適用,原連續數行為,須以數罪併罰。修正前後,就被告之行為,顯有一次評價與多次評價之別,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後,已將犯一罪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刪除。按牽連犯之犯罪行為及法益之侵害均係複數,修正前刑法所定牽連犯之數行為,於本案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規定須數罪併罰,故以修正前刑法第55 條規定,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 ㈤按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經綜合比較被告行為後之前揭法律變更,其中前揭㈠、㈡部分對於被告均無有利不利之別,前揭㈢、㈣部分則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據此,本件被告詐欺部分應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1 條前段論罪科刑。而被告丙○○與李宗樺就犯罪事實項下所載之全部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先後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分別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就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先後數次共同詐欺取財、共同詐欺得利、共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亦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刑度、情節最重之詐欺取財罪,並加重其刑。公訴意旨雖未及犯罪事實項下㈠⑵部分之事實,惟此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究。又被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犯行與共同連續詐欺取財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按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最重本刑均為5 年有期徒刑,但詐欺取財罪之最輕本刑為罰金刑,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則為有期徒刑2 月,依刑法第35條規定,應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刑為重(司法院著有19年院字第312 號解釋參照),故本件自應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為求滿足消費慾望,聽從李宗樺之饞言,冒用母親名義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消費金額高達338,354 元、預借金額高達256,300 元,卻無力全額繳納還款,所生損害非輕、併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六、按緩刑之宣告,非全然審查被告為犯罪行為時之狀態,併應參酌被告受裁判時之刑案紀錄及是否已具有悔意,尚無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之適用。本件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已有悔意,並當庭與被害人台新銀行、日盛銀行及富邦銀行達成和解,承諾履行附記事項之賠償責任,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為緩刑4 年之宣告,以啟自新,並依同條第2 項第3 款,命被告向告訴人等為如附記事項所列之賠償,以觀後效。 七、至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日盛銀行正卡申請人資料、富邦銀行錢櫃聯名卡申請書、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上被告偽造之「全美君」署押各1 枚,合計4 枚,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八、附記事項: ㈠被告丙○○應賠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二段207 號4 樓,法定代理人:丁○○)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新臺幣陸仟元,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給付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壹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丙○○應賠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10號,法定代理人:乙○○)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㈢被告丙○○應賠償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169 號2 至4 樓及地下1 、2 樓,法定代理人:甲○○)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新臺幣捌仟柒佰壹拾叁元,並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前給付新臺幣捌仟柒佰貳拾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條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項、第2 項第3 款、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附表1: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一般消費 ┌─┬───┬──────────────┬─────┐│編│時間 │地點 │消費金額(││號│ │ │新臺幣元)│├─┼───┼──────────────┼─────┤│1 │930902│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00 ││ │ │臺北市松山區○○○路○段246號│ │ ├─┼───┼──────────────┼─────┤│2 │930902│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647 ││ │ │(臺北忠孝) │ ││ │ │台北市大安區○○○路○段331號│ │ │ │ │1樓 │ │├─┼───┼──────────────┼─────┤│3 │930904│英屬維京群島商億皓股份有限公│299 ││ │ │司臺灣分公司 │ ││ │ │臺北市中山區○○○路15號3樓 │ │├─┼───┼──────────────┼─────┤│4 │930904│英屬維京群島商億皓股份有限公│399 ││ │ │司台灣分公司 │ ││ │ │臺北市中山區○○○路15號3樓 │ │├─┼───┼──────────────┼─────┤│5 │930904│英屬維京群島商億皓股份有限公│399 ││ │ │司臺灣分公司 │ ││ │ │臺北市中山區○○○路15號3樓 │ │├─┼───┼──────────────┼─────┤│6 │930904│摩曼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960 ││ │ │臺北市○○區○○路165號1樓 │ │├─┼───┼──────────────┼─────┤│7 │930904│喬美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2,250 ││ │ │臺北市○○區○○路4段16號1樓│ │├─┼───┼──────────────┼─────┤│8 │930905│薇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2,100 ││ │ │臺北市○○街27號1樓 │ │├─┼───┼──────────────┼─────┤│9 │930905│WEGOTAIPEI │3,800 ││ │ │臺北市中山區○○○路419號 │ ││ │ │ │ │├─┼───┼──────────────┼─────┤│10│930905│車麗屋汽車百貨民族分店 │5,200 ││ │ │臺北市○○○路97號 │ │├─┼───┼──────────────┼─────┤│11│930906│衣麗Z服飾 │12,000 ││ │ │不詳 │ │├─┼───┼──────────────┼─────┤│12│930909│長春精品旅館 │2,500 ││ │ │臺北市○○區○○街29號1樓 │ │├─┼───┼──────────────┼─────┤│13│930910│WEGOTAIPEI │3,800 ││ │ │臺北市中山區○○○路419號 │ │├─┼───┼──────────────┼─────┤│14│930910│艾旎美有限公司 │880 ││ │ │不詳 │ │├─┼───┼──────────────┼─────┤│15│930910│艾旎美有限公司 │1,890 ││ │ │不詳 │ │├─┼───┼──────────────┼─────┤│16│930911│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 │1,375 ││ │ │不詳 │ │├─┼───┼──────────────┼─────┤│17│930912│薇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1,200 ││ │ │臺北市○○街27號1樓 │ │├─┼───┼──────────────┼─────┤│18│930912│WEGOTAIPEI │3,800 ││ │ │臺北市中山區○○○路419號 │ │├─┼───┼──────────────┼─────┤│19│930913│屈臣氏-總公司 │2,484 ││ │ │不詳 │ │├─┼───┼──────────────┼─────┤│20│930913│雅柏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2,880 ││ │ │臺北市松山區○○○路○段325號│ │ ├─┼───┼──────────────┼─────┤│21│930914│中國石油南港站 │300 ││ │ │臺北市○○區○○路2段50號 │ │├─┼───┼──────────────┼─────┤│22│930914│屈臣氏-總公司 │1,215 ││ │ │不詳 │ │├─┼───┼──────────────┼─────┤│23│930914│豪城旅館股份有限公司DELETE │1,950 ││ │ │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13巷│ │ │ │ │7弄11號 │ │├─┼───┼──────────────┼─────┤│24│930917│屈臣氏-總公司 │1,710 ││ │ │不詳 │ │├─┼───┼──────────────┼─────┤│25│930918│中國石油中崙站 │500 ││ │ │臺北市○○區○○路2段214號 │ │├─┼───┼──────────────┼─────┤│26│930918│車麗屋汽車百貨民族分店 │700 ││ │ │臺北市○○○路97號 │ │├─┼───┼──────────────┼─────┤│27│930918│雅柏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1,080 ││ │ │臺北市松山區○○○路○段325號│ │ ├─┼───┼──────────────┼─────┤│29│930918│雅柏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1,800 ││ │ │臺北市松山區○○○路○段325號│ │ ├─┼───┼──────────────┼─────┤│30│930919│東楓時尚MOTEL │1,810 ││ │ │桃園縣龜山鄉○○○路52巷66號│ │├─┼───┼──────────────┼─────┤│31│930920│小雅旅店 │880 ││ │ │臺北市○○區○○路4段616號5 │ ││ │ │樓 │ │├─┼───┼──────────────┼─────┤│32│930919│東楓時尚MOTEL │2,400 ││ │ │桃園縣龜山鄉○○○路52巷66號│ │├─┼───┼──────────────┼─────┤│33│930920│中國石油中崙站 │300 ││ │ │臺北市○○區○○路2段214號 │ │├─┼───┼──────────────┼─────┤│34│930922│芝威薾百貨行 │1,920 ││ │ │臺北市○○區○○路119巷50弄 │ ││ │ │19號1樓 │ │├─┼───┼──────────────┼─────┤│35│930923│雅柏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2,580 ││ │ │臺北市松山區○○○路○段325號│ │ ├─┼───┼──────────────┼─────┤│36│930924│小雅旅店 │880 ││ │ │臺北市○○區○○路4段616號5 │ ││ │ │樓 │ │├─┼───┼──────────────┼─────┤│37│930925│WEGOTAIPEI │3,800 ││ │ │臺北市中山區○○○路419號 │ │├─┼───┼──────────────┼─────┤│38│930926│小雅旅店 │980 ││ │ │臺北市○○區○○路4段616號5 │ ││ │ │樓 │ │├─┼───┼──────────────┼─────┤│39│931210│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99 ││ │ │臺北市○○區○○路373號3樓之│ ││ │ │1 │ │├─┼───┼──────────────┼─────┤│ │ │ │共計77,369│└─┴───┴──────────────┴─────┘附表2: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預借現金 ┌─┬───┬──────────────┬─────┐│編│時間 │銀行櫃員機地點 │借款金額(││號│ │ │新臺幣元)│├─┼───┼──────────────┼─────┤│1 │930903│中華郵政公司-CD/ATM │12,000 ││ │ │不詳 │ │├─┼───┼──────────────┼─────┤│2 │930904│日盛銀行敦南分行 │3,000 ││ │ │不詳 │ │├─┼───┼──────────────┼─────┤│3 │930907│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東湖分行 │6,000 ││ │ │不詳 │ │├─┼───┼──────────────┼─────┤│4 │930909│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000 ││ │ │臺北市○○○路○段3號 │ │ ├─┼───┼──────────────┼─────┤│5 │930910│臺北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2,000 ││ │ │不詳 │ │├─┼───┼──────────────┼─────┤│6 │93091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00 ││ │ │臺北市○○區○○路4段1號1樓 │ │├─┼───┼──────────────┼─────┤│7 │930914│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20,000 ││ │ │不詳 │ │├─┼───┼──────────────┼─────┤│8 │930917│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20,000 ││ │ │不詳 │ │├─┼───┼──────────────┼─────┤│9 │930919│ATM台新預借現金 │2,000 ││ │ │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32號│ │ │ │ │ │ │├─┼───┼──────────────┼─────┤│10│93091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3,000 ││ │ │臺北市○○區○○街28號 │ ││ │ │ │ │├─┼───┼──────────────┼─────┤│11│9312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00 ││ │ │不詳 │ │├─┼───┼──────────────┼─────┤│12│931209│華南銀行-CD/ATM │500 ││ │ │不詳 │ │├─┼───┼──────────────┼─────┤│ │ │ │共計71,500│└─┴───┴──────────────┴─────┘附表3:日盛銀行卡號號信用卡一般消費 ┌─┬───┬───────────────┬─────┐ │編│時間 │地點 │消費金額(│ │號│ │ │新臺幣元)│ ├─┼───┼───────────────┼─────┤ │1 │931008│四海加油站 │500 │ ├─┼───┼───────────────┼─────┤ │2 │931009│雅柏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2,780 │ ├─┼───┼───────────────┼─────┤ │3 │931009│光泰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17,700 │ ├─┼───┼───────────────┼─────┤ │4 │931010│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00 │ ├─┼───┼───────────────┼─────┤ │5 │931010│好樂迪中興店 │1,207 │ ├─┼───┼───────────────┼─────┤ │6 │931010│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3,800 │ ├─┼───┼───────────────┼─────┤ │7 │931010│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1,200 │ ├─┼───┼───────────────┼─────┤ │8 │931010│屆臣氏總公司 │195 │ ├─┼───┼───────────────┼─────┤ │9 │931011│豪山旅館-松山 │1,872 │ ├─┼───┼───────────────┼─────┤ │10│931011│京星港式飲茶 │748 │ ├─┼───┼───────────────┼─────┤ │11│931012│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3,120 │ ├─┼───┼───────────────┼─────┤ │12│931012│康寧加油站 │500 │ ├─┼───┼───────────────┼─────┤ │13│931013│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800 │ ├─┼───┼───────────────┼─────┤ │14│931013│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470 │ ├─┼───┼───────────────┼─────┤ │15│931013│WEGO TAIPEI │3,800 │ ├─┼───┼───────────────┼─────┤ │16│931013│屆臣氏總公司 │2,205 │ ├─┼───┼───────────────┼─────┤ │17│931014│屆臣氏總公司 │1,402 │ ├─┼───┼───────────────┼─────┤ │18│931013│WEGO TAIPEI │3,800 │ ├─┼───┼───────────────┼─────┤ │19│931015│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2,880 │ ├─┼───┼───────────────┼─────┤ │20│931015│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465 │ ├─┼───┼───────────────┼─────┤ │21│931015│純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 │ ├─┼───┼───────────────┼─────┤ │22│931016│頂好Wellcome中華站 │200 │ ├─┼───┼───────────────┼─────┤ │23│931016│熾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316 │ ├─┼───┼───────────────┼─────┤ │24│931016│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1,800 │ ├─┼───┼───────────────┼─────┤ │25│931016│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3,800 │ ├─┼───┼───────────────┼─────┤ │26│931016│英屬維京群島商億皓股份有限公司│200 │ ├─┼───┼───────────────┼─────┤ │27│931016│京星港式飲茶 │880 │ ├─┼───┼───────────────┼─────┤ │28│931017│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3,500 │ ├─┼───┼───────────────┼─────┤ │29│931017│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500 │ ├─┼───┼───────────────┼─────┤ │30│931017│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939 │ ├─┼───┼───────────────┼─────┤ │31│931018│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2,400 │ ├─┼───┼───────────────┼─────┤ │32│931018│咕咕G 寵物城 │268 │ ├─┼───┼───────────────┼─────┤ │33│931018│湯布院 │1,320 │ ├─┼───┼───────────────┼─────┤ │34│931018│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2,880 │ ├─┼───┼───────────────┼─────┤ │35│931019│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3,640 │ ├─┼───┼───────────────┼─────┤ │36│931019│豪城旅館- 松山 │1,872 │ ├─┼───┼───────────────┼─────┤ │37│931020│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 │1,375 │ ├─┼───┼───────────────┼─────┤ │38│931020│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7,280 │ ├─┼───┼───────────────┼─────┤ │39│931020│百視達八德店 │170 │ ├─┼───┼───────────────┼─────┤ │40│931020│芝威爾百貨行 │1,100 │ ├─┼───┼───────────────┼─────┤ │41│931020│燦坤3C東湖店 │2,647 │ ├─┼───┼───────────────┼─────┤ │42│931021│誠品東湖店 │340 │ ├─┼───┼───────────────┼─────┤ │43│931021│全國加油站南港站 │500 │ ├─┼───┼───────────────┼─────┤ │44│931022│伶悅髮型沙龍店 │3,090 │ ├─┼───┼───────────────┼─────┤ │45│931023│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3,200 │ ├─┼───┼───────────────┼─────┤ │46│931023│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4,500 │ ├─┼───┼───────────────┼─────┤ │47│931023│喜客來股份有限公司 │825 │ ├─┼───┼───────────────┼─────┤ │48│931024│WEGO TAIPEI │3,800 │ ├─┼───┼───────────────┼─────┤ │49│931024│薇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2,100 │ ├─┼───┼───────────────┼─────┤ │50│931024│中國石油新生北路站 │500 │ ├─┼───┼───────────────┼─────┤ │51│931025│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1,200 │ ├─┼───┼───────────────┼─────┤ │52│931025│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4,500 │ ├─┼───┼───────────────┼─────┤ │53│931025│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438 │ ├─┼───┼───────────────┼─────┤ │54│931025│上閤屋餐廳有限公司 │1,162 │ ├─┼───┼───────────────┼─────┤ │55│931026│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2,880 │ ├─┼───┼───────────────┼─────┤ │56│931027│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2,880 │ ├─┼───┼───────────────┼─────┤ │57│931027│屆臣氏總公司 │446 │ ├─┼───┼───────────────┼─────┤ │58│931028│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 │3,360 │ ├─┼───┼───────────────┼─────┤ │59│931030│小雅旅店 │1,260 │ ├─┼───┼───────────────┼─────┤ │60│931030│小雅旅店 │880 │ ├─┼───┼───────────────┼─────┤ │61│931031│小雅旅店 │880 │ ├─┼───┼───────────────┼─────┤ │ │ │ │共計 │ │ │ │ │136,272 │ └─┴───┴───────────────┴─────┘ 附表4 :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一般消費 ┌─┬───┬──────────────┬─────┐│編│時間 │地點 │消費金額(││號│ │ │新臺幣元)│├─┼───┼──────────────┼─────┤│1 │931105│中國石油民生東路站 │500 ││ │ │臺北市○○區○○路126號 │ │├─┼───┼──────────────┼─────┤│2 │931105│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客房│2,580 ││ │ │) │ ││ │ │臺北市○○區○○路5段462號 │ │├─┼───┼──────────────┼─────┤│3 │931106│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西門│3,344 ││ │ │臺北市○○路○段150號 │ │ ├─┼───┼──────────────┼─────┤│4 │931106│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3,500 ││ │ │臺北縣永和市○○路316.318號 │ │├─┼───┼──────────────┼─────┤│5 │931107│中國石油光復北路站 │500 ││ │ │臺北市松山區○○○路9號 │ │├─┼───┼──────────────┼─────┤│6 │931107│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3,800 ││ │ │臺北縣永和市○○路316、318 │ ││ │ │號 │ │├─┼───┼──────────────┼─────┤│7 │931108│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客房│2,880 ││ │ │) │ ││ │ │臺北市○○區○○路5段462號 │ │├─┼───┼──────────────┼─────┤│8 │931109│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東│3,618 ││ │ │湖店 │ ││ │ │臺北市○○區○○路33巷11號1 │ ││ │ │樓 │ │├─┼───┼──────────────┼─────┤│9 │931109│雅柏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2,880 ││ │ │臺北市○○○路○段325號 │ │ ├─┼───┼──────────────┼─────┤│10│931110│屈臣氏-總公司 │2,700 ││ │ │臺北市○○區○○路31號 │ │├─┼───┼──────────────┼─────┤│11│931110│雅柏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2,580 ││ │ │臺北市○○○路○段325號 │ │ ├─┼───┼──────────────┼─────┤│12│931110│雅柏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300 ││ │ │臺北市○○○路○段325號 │ │ ├─┼───┼──────────────┼─────┤│13│931111│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客房│2,880 ││ │ │) │ ││ │ │臺北市○○區○○路5段462號 │ │├─┼───┼──────────────┼─────┤│14│931112│屈臣氏-總公司 │720 ││ │ │臺北市○○區○○路31號 │ │├─┼───┼──────────────┼─────┤│15│931112│億皓公司東湖店KS27 │1,690 ││ │ │臺北市○○區○○路82號之 │ ││ │ │1.2.B1 │ │├─┼───┼──────────────┼─────┤│16│931112│雅柏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2,880 ││ │ │臺北市○○○路○段325號 │ │ ├─┼───┼──────────────┼─────┤│17│931113│蘿曼仕股份有限公司 │3,800 ││ │ │臺北縣永和市○○路316.318號 │ │├─┼───┼──────────────┼─────┤│18│931113│愛貓園有限公司 │700 ││ │ │臺北市○○路○段112號 │ │ ├─┼───┼──────────────┼─────┤│19│931114│雅柏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2,980 ││ │ │臺北市○○○路○段325號 │ │ ├─┼───┼──────────────┼─────┤│20│931115│WEGO TAIPEI │3,800 ││ │ │臺北市中山區○○○路419號 │ │├─┼───┼──────────────┼─────┤│21│931116│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客房│3,120 ││ │ │) │ ││ │ │臺北市○○區○○路5段462號 │ │├─┼───┼──────────────┼─────┤│22│931117│麗湖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客房│3,360 ││ │ │) │ ││ │ │臺北市○○區○○路5段462號 │ │├─┼───┼──────────────┼─────┤│23│931117│中國石油汐止站 │500 ││ │ │臺北縣汐止市○○路○段353號 │ │ ├─┼───┼──────────────┼─────┤│24│931117│雅柏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2,880 ││ │ │臺北市○○○路○段325號 │ │ ├─┼───┼──────────────┼─────┤│25│931119│小雅旅店 │980 ││ │ │臺北市○○區○○路4段616號5 │ ││ │ │樓 │ │├─┼───┼──────────────┼─────┤│26│931119│大潤發內湖二店 │733 ││ │ │臺北市○○區○○路1段188號 │ │├─┼───┼──────────────┼─────┤│27│931120│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4,878 ││ │ │司 │ ││ │ │臺北市松山區○○○路100號B1 │ │├─┼───┼──────────────┼─────┤│28│931120│純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 ││ │ │臺北縣汐止市○○街227號 │ │├─┼───┼──────────────┼─────┤│29│931120│弘麗家具行 │8,400 ││ │ │臺北市○○區○○街173號1樓 │ │├─┼───┼──────────────┼─────┤│30│931121│德安生活百貨 │878 ││ │ │臺北市○○區○○路4段180號 │ │├─┼───┼──────────────┼─────┤│31│931121│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2,790 ││ │ │湖批發倉庫 │ ││ │ │臺北市○○區○○路1段128號 │ │├─┼───┼──────────────┼─────┤│32│931124│EMA-東湖營業所 │3,000 ││ │ │臺北市○○區○○路72號 │ │├─┼───┼──────────────┼─────┤│33│931124│燦坤3C-內湖旗艦店 │28,899 ││ │ │臺北市內湖區○○○路2號 │ │ ├─┼───┼──────────────┼─────┤│34│931127│元元唱片士林大東店 │696 ││ │ │臺北市○○區○○路10-5號 │ │├─┼───┼──────────────┼─────┤│35│931211│W E C A R E │450 ││ │ │臺北市○○區○○路33號 │ │├─┼───┼──────────────┼─────┤│36│940113│屈臣氏-東湖分公司 │729 ││ │ │臺北市○○區○○路1段279號1 │ ││ │ │樓 │ │├─┼───┼──────────────┼─────┤│37│940114│誠品東湖店 │540 ││ │ │臺北市○○區○○路3段72號B1 │ │├─┼───┼──────────────┼─────┤│38│940114│屈臣氏-東湖分公司 │261 ││ │ │臺北市○○區○○路1段279號1 │ ││ │ │樓 │ │├─┼───┼──────────────┼─────┤│39│940114│EMA-東湖營業所 │388 ││ │ │臺北市○○區○○路72號 │ │├─┼───┼──────────────┼─────┤│40│940115│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高│3,926 ││ │ │雄小港機場 │ ││ │ │高雄小港機場 │ │├─┼───┼──────────────┼─────┤│41│940115│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1,563 ││ │ │臺北市○○區○○路139號9樓 │ │├─┼───┼──────────────┼─────┤│42│940115│誠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3,876 ││ │ │臺北市○○區○○路3段2號13樓│ ││ │ │之3、4、5 │ │├─┼───┼──────────────┼─────┤│43│940115│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線 │2,031 ││ │ │臺北市○○○路○段134號13樓 │ │ ├─┼───┼──────────────┼─────┤│44│940117│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529 ││ │ │湖批發倉庫 │ ││ │ │臺北市○○區○○路1段128號 │ │├─┼───┼──────────────┼─────┤│45│940119│屈臣氏-汐止分公司 │174 ││ │ │臺北縣汐止市○○路168號 │ │├─┼───┼──────────────┼─────┤│ │ │ │共計 ││ │ │ │124,713 │└─┴───┴──────────────┴─────┘附表5 :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預借現金 ┌─┬───┬──────────────┬─────┐│編│時間 │銀行櫃員機地點 │借款金額(││號│ │ │新臺幣元)│├─┼───┼──────────────┼─────┤│1 │931104│中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5,000 ││ │ │臺北市○○路○段128號2樓 │ │ ├─┼───┼──────────────┼─────┤│2 │9311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 ││ │ │臺北市○○區○○路3段26巷1號│ │├─┼───┼──────────────┼─────┤│3 │9311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000 ││ │ │臺北市○○區○○路3段26巷1號│ │├─┼───┼──────────────┼─────┤│4 │931109│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松南分行 │5,000 ││ │ │臺北市○○○路○段234號之5 │ │ ├─┼───┼──────────────┼─────┤│5 │931113│台新銀行 │5,000 ││ │ │臺北市○○區○○路4段66號1樓│ │├─┼───┼──────────────┼─────┤│6 │93111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000 ││ │ │臺北市○○區○○路3段26巷1號│ │├─┼───┼──────────────┼─────┤│7 │931117│華南銀行 │20,000 ││ │ │臺北市○○區○○路130號1樓 │ │├─┼───┼──────────────┼─────┤│ │ │ │共計85,000│└─┴───┴──────────────┴─────┘附表6 :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號現金卡預借現金 ┌─┬───┬──────────────┬─────┐│編│時間 │銀行櫃員機地點 │借款金額(││號│ │ │新臺幣元)│├─┼───┼──────────────┼─────┤│1 │940105│臺北富邦銀行 │30,000 ││ │ │臺北市○○區○○路25號 │ │├─┼───┼──────────────┼─────┤│2 │940121│台新銀行 │20,000 ││ │ │臺北縣汐止市○○路143號 │ │├─┼───┼──────────────┼─────┤│3 │940121│台新銀行 │20,000 ││ │ │臺北縣汐止市○○路143號 │ │├─┼───┼──────────────┼─────┤│4 │940121│中華郵政公司 │10,000 ││ │ │臺北市○○區○○路3段22-1號 │ │├─┼───┼──────────────┼─────┤│5 │940121│臺北富邦銀行 │10,000 ││ │ │臺北市○○區○○路25號 │ │├─┼───┼──────────────┼─────┤│6 │94012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000 ││ │ │ 臺北市○○區○○路7段378號 │ │├─┼───┼──────────────┼─────┤│7 │940127│臺北富邦銀行 │3,000 ││ │ │臺北市○○區○○路25號 │ │├─┼───┼──────────────┼─────┤│8 │940201│台新銀行 │2,000 ││ │ │臺北縣汐止市○○路143號 │ │├─┼───┼──────────────┼─────┤│9 │940202│臺北富邦銀行 │1,000 ││ │ │臺北市○○區○○路25號 │ │├─┼───┼──────────────┼─────┤│10│940208│臺北富邦銀行 │800 ││ │ │臺北縣汐止市○○路168號之10 │ │├─┼───┼──────────────┼─────┤│ │ │ │共計99,800│└─┴───┴──────────────┴─────┘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錄違反附記事項效果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之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 2 項之規定,於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情形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