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蘇嫊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2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59 號),及請求併案審理(95年度毒偵字第1279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1 甲○○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5年1 月24日為警採尿回溯前5 日內之某時、95年2 月15日起至95年5 月22日止,在台北縣淡水鎮○○街58之1 號住處、台北縣淡水鎮○○路附近、台北市北投區等處,先後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多次。2 本件證據部分尚有:A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6 月7 日編號51418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1紙在卷可佐。B 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在本院訊問時坦白承認。

二、有關刑法新舊法適用的問題:1 被告行為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而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2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3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於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較為有利。4 綜合比較結果,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處斷。

三、核被告的行為,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1 級毒品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1 級毒品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連續犯規定論以1 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無法戒除毒品又再犯本件之罪,顯然無法杜絕毒品誘惑,前已曾因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確定(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念及被告犯罪後於本院開庭時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施用毒品屬自殘行為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至被告自95年2 月15日起至95年5 月22日止,在台北縣淡水鎮○○路附近、台北市北投區等處,先後多次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的行為,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業經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因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而被告雖曾因施用毒品、竊盜、偽造文書、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1 年確定。自92年12月13日開始執行,94年12月1 日假釋出監,95年6 月30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因本件犯罪時間在95年5 月22日以前,與累犯構成要件有間,併予指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判決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松到庭執行職務。

八、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0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