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 告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振木 原 告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飛 原 告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舜 被 告 乙○○ 甲○○ 樓 上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1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