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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楊得君許永煌周明鴻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得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被告甲○○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32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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