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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75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74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0年間,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91年11月12日入監服刑,後於93年3 月1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93年7 月10日期滿,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乙○○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11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1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乙○○竟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8 月30日上午8 時許,在其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12巷30號3 樓之住處內,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77巷口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0公克),並將所採集之尿液送驗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5至28頁),而被告採尿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之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前開該公司95年9 月6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附卷可參(見北檢毒偵卷第41頁)。而被告前開為警查獲並扣案之毒品1 包,經送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11月1 日北市鑑毒字第623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參(見甲○毒偵卷第17頁),足認被告前述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又被告前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11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1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本件被告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安非他命前後所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並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前科,經觀察、勒戒後,竟又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意志不堅,無法戒絕毒癮,及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對身體健康產生危害及犯罪後於本院審判時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檢察官建議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0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莊明達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心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50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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