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7 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957 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外,另補充並更正:被告甲○○與共犯徐啟誠(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字第1953、2896號起訴,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共同行竊時,使用一字起子1 支將被害人木門破壞,打開門入內行竊後,並將該一字起子丟棄到水溝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核與起訴書所載證據相符,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之「夜間」,為日出前日沒後;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與公寓大樓相互通連,密不可分而為其一部之地下室、樓梯間,行為人於夜間侵入均足以妨害住居安全,自均屬所謂「住宅」(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97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門扇」專指門戶而言,被告為進入被害人家中竊盜,將被害人家中木門破壞後,打開門入內行竊,符合本款加重事由之規定。另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甲○○於日沒後之晚上19時30分許與共犯徐啟誠持質地堅硬,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一字起子1 支,將被害人木門破壞後,竊得屋內之財物,應成立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公訴人認被告僅構成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加重竊盜事由,容有未洽,惟被告另觸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部分,與經起訴有罪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甲○○與共犯徐啟誠間,就上開犯罪之實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犯竊盜罪在案,本次係出於清償卡債之犯罪動機,所竊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手段、品行、學歷為國中畢業、家中尚有年近70歲之父母親及1 名年僅2 歲之稚子待其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上開犯行,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依同法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未扣案之一字起子1 支,係共犯徐啟誠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該物已丟到水溝裡,業據其供明在卷,雖不能證明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智宏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3 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7 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