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8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98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度臺聲字第349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已明確記載被告甲○○之竊盜犯行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據上論斷欄亦載明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適用,是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顯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之誤繕,爰依上旨,予以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瑾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89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