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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8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楊得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8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編號壹、貳、叁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拘役貳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有期徒刑、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之編號1 、3 所示各罪,其所犯均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且均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按附表各罪原判決時應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6 年6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第4 題決議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10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8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