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編號壹、貳、叁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拘役貳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元,有期徒刑、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之編號1 、3 所示各罪,其所犯均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且均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按附表各罪原判決時應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6 年6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第4 題決議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10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楊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