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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1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55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7號、本院96年度士簡字第689 號),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故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 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1 已執行完畢不應減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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