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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潔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2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鏵林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鏵林工程有限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查被告鏵林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2 月18日,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2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07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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