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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明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95年3 月14日、94年9 月27日、95年4 月9 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74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55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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