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95年3 月14日、94年9 月27日、95年4 月9 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74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55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