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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得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1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均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按附表各罪原判決時應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第4 題決議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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