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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7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戒毒偵字第6 號、96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6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惟查該案中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09公克),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上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淨重0.09公克),有該局95年3 月2 日調科壹字第040004199 號鑑定通知書1 紙附於偵查卷(參見95年度毒偵字第200 號偵查卷第74頁)可稽,係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7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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