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 被告
-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家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自字第14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一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二之附帶民事答辯(一)狀影本所載。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96年度自字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