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健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37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又附件被告乙○○、甲○○部分,業據本院以管轄錯誤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附此敘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