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超級團隊國際統籌公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附民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定有明文,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起訴為要件,若無刑事訴訟起訴即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及不符合法定程式。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並無相關之刑事案件經起訴繫屬於本院,被告既無刑事訴訟繫屬,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