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劉秉鑫黎惠萍王美玲
  • 法定代理人
    林博仁

  • 原告
    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仁 送達代收人賴宜蔓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23號),業經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業務…」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