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95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五、附記事項就「被告應於每月20日按月給付告訴人乙○○20萬元」部分,應更正為「被告應於每月20日按月給付告訴人乙○○2 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五、附記事項就「被告應於每月20日按月給付告訴人乙○○20萬元」部分,應更正為「被告應於每月20日按月給付告訴人乙○○2 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