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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件一覽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一覽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件一覽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全卷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動產擔保交易法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82年夏天至83年2月間 │83年4月24日 │83年3月11日 │├───┬───┼─────────────┼─────────────┼─────────────┤│偵 │機 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83 │83 │83 ││ 案├───┼─────────────┼─────────────┼─────────────┤│年 │ 字 │偵 │偵 │偵 ││ 號├───┼─────────────┼─────────────┼─────────────┤│度 │ 號 │2182 │9048 │20238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 │年│83 │93 │93 ││ │案├─┼─────────────┼─────────────┼─────────────┤│ 後 │ │字│訴 │簡 │訴緝 ││ │號├─┼─────────────┼─────────────┼─────────────┤│ 事 │ │號│333 │264 │145 ││ ├─┼─┼─────────────┼─────────────┼─────────────┤│ 實 │判│年│83 │93 │94 ││ │決├─┼─────────────┼─────────────┼─────────────┤│ 審 │日│月│10 │9 │3 ││ │期├─┼─────────────┼─────────────┼─────────────┤│ │ │日│11 │3 │10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年│83 │93 │93 ││ 確 │案├─┼─────────────┼─────────────┼─────────────┤│ │ │字│訴 │簡 │訴緝 ││ 定 │號├─┼─────────────┼─────────────┼─────────────┤│ │ │號│333 │264 │145 ││ 日 ├─┼─┼─────────────┼─────────────┼─────────────┤│ │確│年│83 │93 │94 ││ 期 │定├─┼─────────────┼─────────────┼─────────────┤│ │日│月│11 │10 │4 ││ │期├─┼─────────────┼─────────────┼─────────────┤│ │ │日│29 │18 │11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基隆地檢83年度偵字第2182號│士林地檢93年度執字第2901號│臺北地檢83年度偵字第20238 ││ │ │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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