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6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俊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6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一、二、三、四、五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列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刑。附表所列編號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附表所列編號三、四、

五、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所示之時間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1 、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就編號3 、4 、5 、6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 、2 、3 、4 、5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並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合於減刑要件,茲聲請人對此部分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0條所規定之「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參諸前揭說明,上開各罪自得定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4 、5 、6 所示之罪,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參諸前揭說明,上開各罪自得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附表編號1 、2 之罪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3 、4 、5 、6 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因認聲請為正當,而各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6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