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55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7號、本院96年度士簡字第689 號),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故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 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1 已執行完畢不應減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