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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杜惠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 月上旬某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110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143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惠錦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