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4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許辰舟

臺灣士林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4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99號),並就得減刑部分與不予減刑部分定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同條例第11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甲○○於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對於受刑人較為有利。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各罪,曾經本院於91年6 月21日以91年度聲字第503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7 月,又數罪中如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罪應予減刑,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則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款,不應減刑,爰依同條例第11條,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另定執行刑。

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4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