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藥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聲請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藥事法等罪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三、至聲請人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經查: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易科罰金,此觀被告行為時暨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自明。本件受刑人上開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行,既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確定,其中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 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該罪最重本刑為7 年有期徒刑,本不得易科罰金,併合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均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所 犯 法 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5月10日 │94年8 月間起至95年4 月25日││ │ │止 │├───┬───┼─────────────┼─────────────┤│偵 │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5 │95 ││ 案├───┼─────────────┼─────────────┤│年 │ 字 │偵續 │毒偵 ││ 號├───┼─────────────┼─────────────┤│度 │ 號 │第48號 │第77、328、637號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95 │95 ││ │案├─┼─────────────┼─────────────┤│ 後 │ │字│訴 │上易 ││ │號├─┼─────────────┼─────────────┤│ 事 │ │號│第698號 │第1692號 ││ ├─┼─┼─────────────┼─────────────┤│ 實 │判│年│95 │95 ││ │決├─┼─────────────┼─────────────┤│ 審 │日│月│7 │09 ││ │期├─┼─────────────┼─────────────┤│ │ │日│31 │20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年│95 │95 ││ 確 │案├─┼─────────────┼─────────────┤│ │ │字│訴 │上易 ││ 定 │號├─┼─────────────┼─────────────┤│ │ │號│第698號 │第1692號 ││ 日 ├─┼─┼─────────────┼─────────────┤│ │確│年│95 │95 ││ 期 │定├─┼─────────────┼─────────────┤│ │日│月│08 │9 ││ │期├─┼─────────────┼─────────────┤│ │ │日│21 │20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 │減為有期徒刑3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瑾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