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7 月2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053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28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