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毀損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 月29日犯毀損罪,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95年度士簡字第134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29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