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1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青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甲○○原為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1 段120 巷8 號,以下稱敦吉科技公司)之員工,於95年7 月17日9 時54分許起至同日13時48分許,利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3 段134 巷47號2 樓住處之電腦,連線至敦吉科技公司郵件伺服器,並無故輸入渠任職敦吉科技公司時所知悉同事王家輝、郭丞原、周永富之帳號、密碼:「kevin-wang」、「benson-kuo」、「tommy-chou」後,入侵該敦吉科技公司郵件伺服器,取得敦吉科技公司關於銷售產品瑕疵問題及「2006年及2007年對產品之販賣計畫修正案」之內部秘密郵件,嗣轉寄給敦吉科技公司之客戶亞帝歐光學元件有限公司、友達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而加以洩漏。經敦吉科技公司人員發現公司之電腦遭非法侵入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第318 條之1 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甲○○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第318 條之1 等罪,依同法第363 條、第319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趙文卿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