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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杜惠錦陳美彤江翠萍

原告
健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37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又附件被告乙○○、甲○○部分,業據本院以管轄錯誤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附此敘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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