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仁
- 被告
- 乙○○
- 送達代收人賴宜蔓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23號),業經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