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仁 送達代收人賴宜蔓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23號),業經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