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廣博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被 告 良機廚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208號違反商標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