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8 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交訴字第8 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22號),經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或更正如下:

⒈事實部分更正:被告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16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上訴,於96年10月12日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6年10月2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⒉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本院97年10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及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所犯前揭2 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並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於駕車肇事致人受傷後,竟未採取救護及其他必要措施即駛離現場,影響車禍肇事之調查及告訴人民事求償權之行使,惟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告訴人受傷之程度、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185 條之4、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倫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交通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8 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