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6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6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捌包(毛重共拾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