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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洪英花林清吉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0日所為97年度士簡字第543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6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丙○○損壞他人之汽車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曾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5 月11日以95年度簡字第18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8 月8 日以95年度訴字第14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經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97年4 月2 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臺北縣淡水鎮○○街○ 段18巷20號住處睡覺,因貓叫驚醒,乃走出家門,見該貓隻駐足於附近停放之汽車上,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持路旁磚塊丟往乙○○所有車牌DG-7956 號自用小貨車、丁○○所有車牌7F-4015 號自用小貨車(未據告訴)及甲○○○所有車牌8970-JS 號自用小貨車之玻璃(未據告訴),而砸毀該等玻璃,致該等玻璃損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乙○○,嗣經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且經證人丁○○、甲○○○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現場車輛受損照片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原審認被告丙○○罪證明確,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2,000 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固非無見,然刑罰之量定雖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查本件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於原審判決後已與告訴人乙○○和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害3,700 元,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憑,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未及審酌和解情形而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為有理由,而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本身患有器質性腦徵候群之精神病症,此有馬偕紀念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 紙附卷可憑,其係因貓叫驚醒之原因,而持磚塊驅貓致損壞他人之汽車玻璃,該行為之惡性非重,且其所損壞之玻璃價值非鉅,復於犯後又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乙○○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倫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雷雯華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6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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