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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杜惠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51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號4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21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6年度易字第132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19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7年度易字第135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21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6年度易字第1324號)」之記載,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更正為「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19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7年度易字第1354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1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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