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12月1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34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24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5年,嗣經本院以89年度撤緩字第20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