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9 月14日、93年11月16日、96年8 月8 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3 年3 月確定,已於94年5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3 年3 月確定,於94年5 月17日入監服刑,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9 日以法矯字第0970043368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3 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 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9 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314號函及檢附之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汪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