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賴邦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9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刑前強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刑法第2 條第l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附表編號1 之罪於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l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l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其中第5 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l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並裁定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