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健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義明
- 被告
- 乙○○
甲○○
上當事人間因96年度易更字第6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乙○○部分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甲○○部分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分別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照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關被告乙○○、甲○○部分,自應為同一諭知。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洪慕芳